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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自强模范暨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23 10:26:44  点击次数: 3181  
     
 

河 北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残联字〔2009〕56 号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自强模范暨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2000年第二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自强模范”的评选范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优异成绩,事迹特别感人突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的各类优秀残疾人。
      “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在不同岗位,热心帮助残疾人,长期坚持为残疾人分忧解难,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省自强模范”13名,“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20名,“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27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进步,政治合格,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成绩显著,有一定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所在地区多数残疾人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优异,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
      2.出版过专著或在省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3.带头创业并带领当地残疾人脱贫致富,成绩显著;
      4.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各行各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6.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做出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社会声望。
      (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开拓、创新、营造并形成了残疾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3.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残疾人动真情、办实事,不图虚名,敢于站在残疾人的立场,为残疾人据理力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爱岗敬业,模范恪守“人道、服务、廉洁、奉献”的职业道德,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人格品质;
      5.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家庭,坚持调查研究,了解残疾人的疾苦,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诉求;
      6.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认可;
      7.在建立残疾人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8.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其中,基层残联或服务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需连续3年在本地区保持先进。
      (三)“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经常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2.在建立残疾人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3.为残疾人主持正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显著成绩;
      4.支持残疾人创业,帮助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有显著成绩;
      5.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重大投入,特别支持,有显著成绩;
      6.在其他方面关心、帮助残疾人,有显著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市县级残联、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省直各单位、省军区及驻石部队推荐的“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由本部门初审后,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另外,推荐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税务、环境保护、人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市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严格掌握县处级干部比例。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五)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填写《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3,先进事迹简介要求500字左右;先进事迹介绍要求2000字左右,另附页),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河北省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hebcl.gov.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推荐材料、公示稿等材料,请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属于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属于省直单位的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残联和人事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高 健
      联系电话:(0311)89693602  
      电子邮箱:zulianbu@126.com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02号
      邮  编:050061
      附件:1.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 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扶残助残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4. 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国家工作人员用表)
      5. 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企业负责人用表)
      该附件在网站“下载中心”直接下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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