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残疾人事业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扶持残疾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了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印发<“十项助残工程”具体落实措施>的通知》(邢办字﹝2010﹞10号)要求,经市编委批准,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1、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专项编制制度。在实行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统一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残联会同用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残疾人就业需求,市编办审核后拟定具体编制数量,报市编委批准后施行。
2、在编制使用过程中优先照顾残疾人就业。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凡录用对象是残疾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残疾人使用编制。
3、实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编制奖励制度。机关文秘、综合、工勤岗位,涉及残疾人特殊教育和为残疾人提供专项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适合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的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其超部分所需编制在市直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不占用本单位编制(超过部分不足1名的可按1名计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